慈善法修法|呼吁监管部门保持克制,给予募捐市场生发空间发布日期:2023-01-17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实施6年后,2022年1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同年12月30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方德瑞信团队成员分别参与了由北京基业长青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秘书处)、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基金会分会举办的线上研讨会,以及由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联合举办的《慈善法》修订研讨沙龙,与行业专家和伙伴们一同探讨修订建议。
作为筹款行业培育平台,方德瑞信主要针对目前修订草案中涉及筹款的相关条款提出了具体意见。意见主要围绕两个方面:
01 互联网筹款:法条应该克制过度监管的冲动,给予市场更多自发生长空间。
修订草案中新增了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向其收费,不得在公开募捐信息页面插入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链接”。
我们认为该条款撰写的初衷也许是为了规范互联网慈善筹款、抑制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在规则制定方面的话语权过大的问题,并希望能够保持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纯粹性”。但该条款一旦成为正式法条,将对中国互联网慈善筹款市场带来重大打击。
首先,“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剥夺了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选择权与规范平台上慈善组织募捐行为的权利。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不仅仅要服务慈善组织,也要服务平台上的捐赠人,对捐赠人负责。而拥有公开募捐资格并不意味着该慈善组织具有公信力、项目设计与运作能力、信息披露与反馈能力。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没有被法律授予可以惩罚慈善组织的权力,因此只能通过设置准入门槛与平台规则以行业自律和契约形式来约束平台上慈善组织的募捐行为,以为捐赠人提供一个值得信任的捐赠场景。如要求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相当于要求一家电商平台不能拒绝为任何有营业执照的商户提供服务,哪怕某家商户已经被用户投诉贩卖假货负评累累甚至平台已经监测到其涉及黑产,平台也必须让这家商户开张经营直到执法部门介入。
一旦采纳,这一条款很可能将导致三个后果:
其一,未来所有平台上慈善组织募捐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涉嫌违法的行为都需要仰仗执法部门的介入。执法部门是否有能力处理现实操作中客观存在的数量可观的涉嫌违法违规的各种问题?
其二,平台设置的规则除了防范违法违规问题之外,还拥有高于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共建自律标准与伦理准则的功能。如平台没有拒绝服务的权利,行业自律将形同虚设。
其三,如果平台没有拒绝服务的权利,就无法为平台上的捐赠人负责。而平台捐赠人即平台用户,是一个平台最为宝贵的资产。平台如果无法为平台捐赠人负责,相当于要求平台将自身最宝贵的资产置于风险之中,这将打击平台,尤其是大型商业平台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不符合《慈善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的初衷。如果平台连对自己用户提供靠谱的慈善信息这一基本权利都被剥夺,如何能让平台愿意主动投入资源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其次,“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不得向其(慈善组织)收费”,忽视了不同类型平台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中的角色与价值。
目前在民政部指定的三十家平台中既有如腾讯公益、阿里巴巴公益等基于大型商业互联网平台上的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也有专注于服务公益慈善领域的垂直型平台,如联劝网、广益联募、公益宝等。
有大型商业平台背景的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优势在于品牌背书与流量支持,有助于将公益慈善事业推送到公众指尖,是目前中国互联网公益的顶梁柱。
然而,专注于服务公益慈善领域的垂直型平台依然有其不可忽视的价值。垂直型平台专注于深耕行业需求,能够为公益慈善行业提供更为量身定做的技术解决方案与创新的产品。相较而言,大型平台除非有特别的战略倾斜,一般为慈善组织提供的服务需要基于大平台自身的技术产品框架。随着互联网红利减少,流量筹款正陷入瓶颈,公益慈善组织需要更多适合自身主动开展筹款行动的技术创新产品。
如果一刀切要求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不得向慈善组织收费,对大平台影响可能不大,但却堵死了垂直型平台市场化的道路。失去了市场化的可能,将严重制约该领域的创业与创新热情,不利于互联网慈善事业的发展。
也许更为合适的做法是要求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不得对基础服务收费,但允许其对高级功能与产品收费。
综上所述,这条款一旦成为正式条款,看似是为慈善组织撑腰,但实际上不但打击了大平台促进慈善事业的积极性,也堵死了该领域市场化创新与创业的道路,这是中国互联网筹款的命门问题。
一方面,如果商业平台没有任何权利维护自身平台的健康筹款秩序,那么平台势必顾忌自身用户体验与自身品牌公信力,不再主动贡献流量;
另一方面,垂直型平台的市场化如无可能,那便堵死了该领域创新与创业的激情,只有公募基金会发起的平台尚有动力寻求发展。而多年来吃惯了互联网红利的中国公募组织,除个别有远见的组织之外,普遍尚未建立靠自身在线渠道筹款的意识与能力。
如此一来,中国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能向何处去?
简而言之,我们理解目前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确实存在问题,例如未能平衡慈善组织与捐赠人双方的权利,客观存在“捐赠人一投诉,不管有没有道理,项目就得下架”等情况。但一刀切矫枉过正的危害也不可小觑。面对不断变化的复杂的互联网募捐市场,法条制定需要考虑到全面与长远的影响,应克制过度监管的冲动,给予行业自律与市场本身更多生发的空间。
我们建议法条撰写者在具体措辞上应当留有余地:
建议将“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调整为“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不得无合理理由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至于何种理由不合理何种理由合理,可以放在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的细则标准中再予以充分的讨论后制定规定,以便于标准可根据时代与现实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建议将“不得收费”,调整为“不得就提供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使用情况查询等指定平台应提供的基础服务进行收费”,给平台研发提供高级功能支持慈善组织更好地开展筹款活动留下市场化的空间。
02 法条实操性:具体细节条款撰写需要考虑现实场景中的可行性与合理性。
法条的撰写细节与未来实操息息相关。围绕法条细节的实操性问题,我们在这里选取了三个例子。
原《慈善法》第二十八条,现修订草案中第三十条行文为:“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由于定向募捐指向不明,在《慈善法》实施期间,多地管理部门在审核定向募捐活动备案时,以特定对象范围超出本法条规定的“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三种类型为由,要求必须具有公募资格才能开展本应属于定向募捐的筹款活动。甚至不乏地方政府要求不论开展何种筹款活动都必须具有公募资格的情况。
建议该法条明确定义定向募捐,或修改特定对象范围措辞,以更好地指导实践工作。
修订草案中新增了“第八章 应急慈善”,其中“第七十六条 为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及时拨付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
灾害慈善筹款有其特有的规律,一般均需要在突发事件热点窗口期募集绝大部分紧急救援阶段与灾后重建阶段的资金。因此“应当及时拨付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只适用于用于紧急救援阶段的资金,不适用于灾后重建阶段的资金,不应要求慈善组织在紧急救援阶段就拨付或使用为灾后重建阶段的工作募得的款物。
“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建议明确紧急救援阶段允许各慈善组织统一反馈从各渠道募得款物的总体接收、分配、使用情况。慈善组织在紧急救援阶段需要统筹调拨物资与资金来及时响应千变万化的一线受灾需求。如各指定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平台与其他渠道都以该条款要求慈善组织每五日针对其平台与渠道上的筹款数据提供反馈,意味着慈善组织需要抽调宝贵的紧急救援阶段的人力来拆分统计物资,并填写各种不同的文件格式模板,背上沉重的行政负担、影响紧急救援阶段的工作开展。
修订草案中“第三十二条 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在现实场景中,“隐瞒能够影响捐赠决定的关键信息”,是比“虚构事实”更易出现的诱导捐赠方式。但如果法条中仅有“虚构事实”这一欺骗方式,可能会导致未来管理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筹款行为的合法性。
慈善法的修订不仅需要人大代表、政府官员及专家学者的建议,更需要聆听、采纳一线伙伴的反馈。
我们相信一线实务工作者遇到过各种花式的“坑”与“坎”。本次慈善法的修订将直接影响我们未来的筹款工作与行业生态。在此特别呼吁各位公益行业同仁,行动起来,积极反馈你们的建议。
03 慈善法意见反馈详细攻略
慈善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28日。你可以:
1. 线上:参考下方具体步骤,复制你认可的方德瑞信提出的意见或准备其他修订意见,直接在官方渠道进行线上反馈。
2. 线下:你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慈善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小编提醒:因目前快递即将停发,建议优先使用线上反馈方式)
3. 留言:在方德瑞信公众号留言区留下你的意见,我们将汇总大家的建议进行反馈。
04 线上反馈操作指引
1.复制下方链接,打开“人大官网”
http://www.npc.gov.cn/flcaw/userIndex.html?lid=ff808181842c261c0185614a1e1100ee
2.填写“省份、职业”必填项后,点击“进入”
3.复制上述方德瑞信团队提出的意见或准备你的意见,点击页面中对应的法条序号,进行反馈。
注意:每1条法条的意见需要单独反馈,页面上无法进行批量操作,点击提交后视为成功。页面出现“提交成功”提示后,即为填写的1条意见已完成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