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卷调查|你曾听闻大病救助项目筹款是怎么做的?发布日期:2023-09-22
近期儿慈会的风波,从微信指数看,爆发速度极快。如此极速的上升趋势,又再次加深了公益慈善行业的负面记忆。而受此影响的,绝不仅仅是这一家组织。
公益慈善行业的生命力取决于公信力,公益组织并非独立的孤岛,我们都是带有公益慈善标签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的特征尤其在“一损俱损”这个角度上尤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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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益组织筹款过程中,会尝试采取动员受益人成为筹款人开展筹款,因受益人有着强有力的身份认同,在筹款过程中收到更多的内在驱动力,筹款动力更强。但当这两者边界模糊,公益组织更应该界定清楚两者的关联,守住筹款伦理,谨慎避免使命偏移的情况。正如公益组织需要帮助筹款人能坚定、真诚地回答出这个问题
筹款是社会公众直接进入到公益项目甚至公益领域的一扇大门,他们看到的公益是什么往往是由公益组织的筹款行为去决定的,这就使得筹款对公众的影响超越了筹款本身。
对于机构而言,公益组织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筹款伦理问题纷繁芜杂,我们建议机构可以使用筹款人伦理决策框架,但在使用之前我们应明确的是机构首先需要守住合法合规的法律底线。
来源:《筹款中的伦理决策》(Ethical Decision Making in Fund Raising ) (Marilyn Fischer, 2000, 第20-29页 )。
公益组织通过完善培训倡导、明确合规底线和伦理标准,帮助筹款人不断理解筹款伦理,理解公益价值,更好地付诸实践。
受益方是公益组织的服务对象,也是与公益组织共同实现使命愿景的一方。实际工作中,受益方有权利共同参与筹款。但如果受益方参与了筹款,ta是否可以获得一定的资源回报,比如优先获得资源分配吗?是否可以获得报酬?
这在方德瑞信发布的《中国公益慈善筹款伦理行为准则》也有明确提示:
● 筹款方有告知受益方相关权利与义务的责任,不得出现隐瞒真实项目信息等欺骗受益方或损害受益方权利与利益的行为。
● 制定激励受益方参与筹款的规则时,应当以组织使命与受益方的真实需求为优先,不以受益方具有的筹款资源与能力进行相应的资源匹配。
● 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筹款方必须向利益相关方、受益方、捐赠方和公众公开组织的财务信息及与活动相关的准确信息。同时,筹款方应当主动提供真实的善款资金使用情况,不得夸大或过分保守。
● 当筹款方与供应商、合作伙伴或其他第三方组织合作时,应当采取一切合理的方式确保外部合作方能遵守并按照与自己相同的筹款行为准则开展工作,且不得从中获取不合理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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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报酬,我们也主张公益组织不应以受益方的资源、能力来匹配资源。尤其是当受益人与筹款人是同一人,很多边界都会模糊,更不能以“返利”作为交换条件。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金锦萍主任曾从“共生共创”角度来诠释——
“互联网公益事业中包含了很多元素,涉及到很多环节。如果在这些环节里出现了一些负面事件,甚至违法违规行为,整个行业生态链里的每一个利益相关者,都将遭遇到公益慈善本身公信力下降而带来的损失。
公益慈善里的损失并非经济学意义上的,比如说今年募捐额是不是下降了。但事实上,资金本身并不是最核心的问题。我们更要考虑到的是,这些通过互联网流动的资源,最终去了哪里,有没有去改变我们原来想改变的问题。只有当我们意识到,我们对未来的社会有一种共担的责任,也有共享的权利,才会激发出共生共创的热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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