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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社会组织开展筹款工作应坚守底线,实践伦理发布日期:2024-06-11

“柯某孝骗取患儿家长钱款近千万元”新闻于2023年9月引发舆论风波,历经9个月,民政部于6月11日正式通报了对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有关问题调查处理情况。

 

公益慈善行业的生命力取决于公信力,社会组织并非独立的孤岛,我们都是风雨同舟的同行人,尤其在“一损俱损”上尤为明显。自2018年起,静安区方德瑞信联合行业伙伴倡导筹款伦理的重要性,我们也想再次强调:筹款伦理事关所有的筹款主体(既包括法人也包括自然人),筹款行业自律是所有募捐行为的立身之本,也是公益事业有序开展的必要保障。



民政部关于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有关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针对群众举报和媒体反映的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儿慈会)有关问题,民政部成立调查组开展了全面调查,并依法依规进行了严肃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经查,柯某孝曾作为患儿家长接受过儿慈会救助;从2022年11月起参与儿慈会9958儿童大病紧急救助项目(以下简称9958项目)廊坊救助站相关工作。2023年6月至8月,柯某孝私自以“儿慈会9958项目”的名义向患儿家长筹集资金,骗取患儿家长钱款近千万元。2023年9月,因涉嫌诈骗,柯某孝被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柯某孝案件暴露出儿慈会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9958项目操作违规等问题。经进一步调查,儿慈会还存在未按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等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民政部已对儿慈会作出停止活动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儿慈会相关负责人履职不力、失职失责,民政部已责令儿慈会按程序罢免相关负责人职务,并依规依纪对有关党员失职失责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儿慈会副秘书长、9958项目负责人王某涉嫌职务犯罪,经有关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儿慈会停止活动期间,民政部派出工作组采取有力措施,切实维护当前正在接受儿慈会救助的患儿的合法权益。


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慈善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民政部将督促指导儿慈会全面彻底整改,推动儿慈会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深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不断完善慈善事业政策法规,全面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管和执法工作,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民政部

2024年6月11日


我们应该如何开展筹款工作?


对内部

持续开展培训倡导,明确筹款伦理


对于机构而言,社会组织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筹款伦理问题纷繁芜杂,我们建议机构可以使用筹款人伦理决策框架,但在使用之前我们应明确的是机构首先需要守住合法合规的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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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通过完善培训倡导、明确合规底线和伦理标准,帮助筹款人不断理解筹款伦理,理解公益价值,更好地付诸实践。



对受益方

建立平等的关系,开展并肩的合作


受益方是社会组织的服务对象,也是与社会组织共同实现使命愿景的一方。实际工作中,受益方有权利共同参与筹款。但如果受益方参与了筹款,ta是否可以获得一定的资源回报,比如优先获得资源分配吗?是否可以获得报酬?


这在方德瑞信发布的《中国公益慈善筹款伦理行为准则》也有明确提示:


● 筹款方有告知受益方相关权利与义务的责任,不得出现隐瞒真实项目信息等欺骗受益方或损害受益方权利与利益的行为。


● 制定激励受益方参与筹款的规则时,应当以组织使命与受益方的真实需求为优先,不以受益方具有的筹款资源与能力进行相应的资源匹配。


● 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筹款方必须向利益相关方、受益方、捐赠方和公众公开组织的财务信息及与活动相关的准确信息。同时,筹款方应当主动提供真实的善款资金使用情况,不得夸大或过分保守。


● 当筹款方与供应商、合作伙伴或其他第三方组织合作时,应当采取一切合理的方式确保外部合作方能遵守并按照与自己相同的筹款行为准则开展工作,且不得从中获取不合理的报酬。


除了报酬,我们也主张公益组织不应以受益方的资源、能力来匹配资源。尤其是当受益人与筹款人是同一人,很多边界都会模糊,更不能以“返利”作为交换条件。



对行业

建立并表明决心、践行标准


“我们首先需要有保持高道德标准的决心,并践行这些标准。我们还需要明确告诉社会公众,告诉我们的捐赠人和潜在的捐赠人,我们有守护高道德标准的决心和实际行动。


只有这样,我们才有可能建立并保护社会公众对公益慈善组织的信心,让他们逐步深入了解公益慈善组织的专业价值,进而培育出健康的、理性的捐赠文化。”


——摘自《慈善筹款伦理实践研究》


公益行业筹款资料库